鉅大鋰電 | 點擊量:0次 | 2024年10月22日
9類鋰電池相關UN NO編號及出口要求
一.獨立包裝運輸的鋰電池
第一類是單獨運輸的鋰電池。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/負極材料、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,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。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的鋰,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,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的鋰,是可以二次充電的。在單獨運輸時,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和3480。
二.內置在設備中的鋰電池
第二類是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。在實際貿易運輸時,鋰電池經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,主要有兩種情形。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,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。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,根據是否含金屬態的鋰,分別對應的UN編號是3091和3481。
三.鋰電池電力驅動的車輛
第三類是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。近年來,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,包括自行車、汽車、平衡車等。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556和3557。
四.儲能柜
安裝在貨物運輸組件中的鋰電池組,鋰離子電池組或者鋰金屬電池組,對應聯合國編號UN3536。
UN3480和UN3090出口特殊規定188:
1.鋰金屬電池小于等于1g或者鋰金屬鋰電池組小于等于2g
2.鋰離子電池小于等于20WH或者鋰離子電池組小于等于100WH
3.滿足2.9.4.1 2.9.4.5 2.9.4.6(如適用) 2.9.4.7的規定
4.須有防止發生短路的保護措施,內包裝須裝在符合規定的堅實的外包裝內
5.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和電池組的要求
6.5.2.1.10鋰電池標記
7.除被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組外,每個包件能夠承受任何方向1.2m的跌落試驗
8.除被安裝在設備中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組外,包件毛重不得超過30KG
總結:符合以上8條特殊規定,國內海運可按DG豁免訂艙,提供非危運輸鑒定報告,鋰電池MSDS,UN38.3訂艙即可,否則需要提供危包證按危險品訂艙。
UN3481和UN3091內置鋰電池出口:
1.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和電池組:包裝符合包裝導則的要求,然后與設備在一起放在外包裝中或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,然后再與設備一起放在符合包裝導則要求的包裝中。設備必須固定,不得再外包裝中移動。
總結:提供海運運輸鑒定報告,鑒別結論不屬于PG II,提供鋰電池MSDS,UN38.8等證書按危險品出,海事申報可免危包證。
UN3171鋰電池電力驅動的車輛出口:
按9類危險品出,包裝沒有要求,海事申報可免危包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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